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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,依法履行职责,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437必赢会员中心及下属各子公司,依据法律、法规相关规定,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。
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,不得涉及保密信息,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。
第四条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,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。
第二章 公开范围
第五条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。
第六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:
(一)信息公开制度、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;
(二)集团机构设置、主要职责、内设机构等;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七条中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,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。
第七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:
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;
(二)涉及内部科研信息、项目信息、工作信息和个人隐私的;
(三)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审议、处理过程中的信息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本条第(三)项所涵盖的信息在处理完毕后,如不属于本条第(一)(二)(四)项范围,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。
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、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,为依申请公开信息。
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
第九条 集团综合管理部为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,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、核验后,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,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,交由集团党群工作部予以公开:
(一)集团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;
(二)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新闻媒体;
(三)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。
本条第(一)项为集团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,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设置并维护相关信息公开栏目。
第十条 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,在该信息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;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,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联系综合管理部更新有关信息。
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,应提前商集团综合管理部统一处理;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,应报综合管理部备案。法律、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相关部门或单位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,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需在集团职责范围内,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。
第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采用书面形式(包括数据电子文件形式)申请获取有关信息。
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、联系方式;
(二)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;
(三)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;
(四)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。
第十四条 集团综合管理部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:
(一)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(二)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,但相关部门或单位尚未公开的,转请该部门或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,并督促及时公开有关信息;
(三)所申请信息不属于集团业务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的,告知申请人;
(四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、补充;
(五)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,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;
(六)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,可以不予提供;
(七)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不予提供。由集团综合管理部告知申请人,并阐明理由。
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。不能当场答复的,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单位,该部门或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,由综合管理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。如有关部门或单位需延长答复期限,需做出说明并综合管理部审核同意,后告知申请人,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。
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集团有关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,可以公开;不同意公开的,不得公开。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,视为不同意公开。如若有关部门或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商集团综合管理部,是否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和理由,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第十七条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有明确证据表明集团公开信息不准确的,有权要求予以更正。集团无更正权限的,应当转送有权限的组织机构处理,并告知申请人。
第十八条 集团综合管理部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它处理。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,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提供;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,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、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。
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
第十九条 集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成本费用,原则上在综合管理部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;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,确需收费的,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、标准和程序,除可收取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成本费用外,不得收取其他费用。
第二十条 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写集团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,并在年底前公布。
第二十一条 主动接受上级单位及社会公众对集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、评议,对集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。
第二十二条 集团相关部门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:
(一)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;
(二)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;
(三)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;
(四)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;
(五)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437必赢会员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,并根据实际情况,制订具体规定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1. 437必赢会员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(公民申请表)
信息公开申请表(公民).docx
2. 437必赢会员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(法人/其他组织申请表)